最新新聞

山羊新知

相關法令

羊價查詢

羊農花絮

登錄精液查詢

登錄羊隻查詢

種羊登錄系統

羊農管理系統

芻料營養試算系統

相關網站

留言板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

  • 中華民國95年8月1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牧字第0950040877號令發布訂定

第一條 本標準依畜牧法第五條第四款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如附表。種畜禽飼養場應優先適用種畜禽生產場所之設備標準。
第三條 各類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最小及最大使用土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養豬設施:種豬每頭五至八平方公尺,肉豬每頭一至三平方公尺。

二、養牛設施:乳牛每頭二十五至五十平方公尺,肉牛每頭五至二十五平方公尺。

三、養羊設施:乳羊每頭二‧五至四‧五平方公尺,肉羊每頭二‧五至四平方公尺。

四、養鹿設施:每頭六‧六至十八平方公尺。

五、養兔設施:種兔每百隻一百七十至二百平方公尺,肉兔每百隻四十至五十二平方公尺。

六、養雞設施:種雞每百隻十五至六十平方公尺,蛋雞每百隻六至三十平方公尺,白色肉雞每百隻六至三十平方公尺,有色肉雞每百隻八至三十平方公尺,放山雞每百隻三十至六十平方公尺。

七、養鴨設施:種鴨每百隻五十至一百平方公尺,肉鴨每百隻三十三至五十平方公尺,蛋鴨每百隻三十三至五十平方公尺。

八、養鵝設施:種鵝每百隻一百至二百三十三平方公尺,肉鵝每百隻七十至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

九、養火雞設施:每百隻八十至三百五十平方公尺。

十、養馬設施:每頭二十五至一百平方公尺。

十一、養鴕鳥設施:每隻十六平方公尺。

第四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表示應具備    ※依備註規定辦理                 

設施名稱

火雞

鹿 

鴕鳥

 

種豬

肉豬

種雞

蛋雞

白色肉雞

有色肉雞

放山雞

乳牛

肉牛

乳羊

肉羊

種鴨

肉鴨

種鵝

肉鵝

種兔

肉兔

 

 

 

1、畜舍

 

 

 

 

 

 

 

 

 

 

 

 

 

2、禽舍

 

 

 

 

 

 

 

 

 

 

 

3、管理室

畜牧場主要畜牧設施使用土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及專用孵化場,必須設置管理室。

4、廢水處理設施

達水污染防治法所稱畜牧事業分類及定義者,必須設置廢水處理設施。

5、堆肥舍

 

 

 

1.屬漁牧共同經營養豬場其飼養規模在每公頃魚池二百頭以下,且在本設施表發布實施前取得畜牧場登記證書者,得免設置。

2.若委託代清除、處理時,得免設置,但應檢具合約書。

6、死廢畜禽或孵化廢棄物處理設施

若委託代清除、處理時,得免設置,但應檢具合約書。

7、飼(芻)料調配或倉儲設施

畜牧場自行配置。

8、搾乳及儲乳設施

 

 

 

 

 

 

 

 

 

 

 

 

 

 

 

 

 

 

 

 

 

9、畜禽停棲場或運動場

 

 

 

 

 

 

 

 

 

 

 

 

 

畜禽舍為水簾式者得免設置。